時間:2019年05月15日 作者:黨群部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頭腦、原則和適用規模
第一條 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規則,嚴肅黨的紀律,貞潔黨的組織,包管黨員民主權力,教育黨員遵紀遵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包管黨的蹊徑、目的、政策、決媾和國家執律例則的貫徹執行,憑證《中國共產黨章程》,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紀律建設必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頭腦、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主要頭腦、科學生長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頭腦為指導,堅持和增強黨的周全向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焦點、全黨的焦點職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直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周全從嚴治黨戰略安排,周全增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三條 黨章是最基礎的黨內規則,是管黨治黨的總規則。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需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需牢靠樹立政治意識、陣勢意識、焦點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酷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執律例則。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事情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周全從嚴治黨。增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視,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眼前一律一律。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需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規則和國家執律例則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子,區別差別情形,適當予以處置懲罰。
(四)民主集中制。實驗黨紀處分,應當憑證劃定程序經黨組織整體討論決議,不允許任何小我私家或者少數人私自決媾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置懲罰決議,下級黨組織必需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置懲罰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驗懲戒與教育相團結,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運用監視執紀“四種形態”,經??蠱菲籃妥暈移菲饋⒃繼負?,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解成為違紀處置懲罰的大大都;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解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少少數。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規則,違反國家執律例則,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品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遵照劃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置懲罰或者處分的,都必需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應集中、群眾反應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糜爛案件,違反中央八項劃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忠言;
(二)嚴重忠言;
(三)作廢黨內職務;
(四)留黨觀察;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關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舉行轉達品評。關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自己又不可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憑證情節嚴重的水平,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驅逐。
第十條 黨員受到忠言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忠言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當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 作廢黨內職務處分,是指作廢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關于在黨內擔當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議時,應當明確是作廢其一切職務照舊一個或者幾個職務。若是決議作廢其一個職務,必需作廢其擔當的最高職務。若是決議作廢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需從其擔當的最高職務最先依次作廢。關于在黨外組織擔當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遵照劃定作出響應處置懲罰。
關于應當受到作廢黨內職務處分,可是自己沒有擔當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忠言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當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作廢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作廢黨內職務處分,或者遵照前款劃定受到嚴重忠言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當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當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留黨觀察處分,分為留黨觀察一年、留黨觀察二年。關于受到留黨觀察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切合恢復黨員權力條件的,應當延伸一年留黨觀察限期。留黨觀察限期最長不得凌駕二年。
黨員受留黨觀察處分時代,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觀察時代,確有悔改體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力;堅持不改或者又發明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觀察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作廢。關于擔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作廢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觀察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力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當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當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當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尚有劃定禁絕重新入黨的,遵照劃定。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觀察以上(含留黨觀察)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 關于受到改組處置懲罰的黨組織向導機組成員,除應當受到作廢黨內職務以上(含作廢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 關于受到驅逐處置懲罰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切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掛號,并加入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涯;不切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舉行教育、限期糾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遵照劃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自動交接自己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歷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事情,如實說明自己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揭發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執法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自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用阻止危害效果爆發的;
(五)自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體現的。
第十八條 憑證案件的特殊情形,由中央紀委決議或者經?。ú浚┘都臀ú緩筆〖妒屑臀┚鲆椴⒊時ㄖ醒爰臀?,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劃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 關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可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劃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尚有劃定的,可以給予品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置懲罰,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看成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挑撥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居心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明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尚有劃定的。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劃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劃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劃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劃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劃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層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劃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劃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置懲罰,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冒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遵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置懲罰。
一個條款劃定的違紀組成要件所有包括在另一個條款劃定的違紀組成要件中,特殊劃定與一樣平常劃定紛歧致的,適用特殊劃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配合居心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尚有劃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憑證其在配合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劃分給予處分。
關于經濟方面配合違紀的,憑證小我私家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劃分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主要分子,憑證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配合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憑證配合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挑撥他人違紀的,應當憑證其在配合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向導機構整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議或者實驗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配合居心的成員,按配合違紀處置懲罰;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憑證各自在整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劃分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法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明黨員有貪污行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運送、徇私舞弊、鋪張國家資財等違反執法涉嫌犯法行為的,應當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明黨員有刑規則定的行為,雖不組成犯法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詳細情節給予忠言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明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法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議,并憑證劃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置懲罰。
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拘捕的,黨組織應當憑證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力。憑證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置懲罰效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力的,應當實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法情節稍微,人民審查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議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訊斷并免予刑事處分的,應當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法,被單處分金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居心犯法被依法判處刑規則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力的;
(三)因過失犯法,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法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樣平常應當開除黨籍。關于個體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比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劃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憑證司法機關的生效訊斷、裁定、決議及其認定的事實、性子和情節,遵照本條例劃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職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響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憑證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分決議認定的事實、性子和情節,經核實后遵照劃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置懲罰。
黨員違反國家執律例則,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子和情節舉行核實后,遵照劃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置懲罰。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置懲罰決議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訊斷、裁定、決議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置懲罰決議爆發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憑證改變后的生效訊斷、裁定、決議等重新作出響應處置懲罰。
第五章 其他劃定
第三十四條 準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存準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品評教育或者延伸準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作廢其準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后著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形作來由置: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看成出決議,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劃定的情形外,著落不明時間凌駕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憑證黨章劃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來由分決議前殞命,或者在殞命之后發明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關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關于應當給予留黨觀察以下(含留黨觀察)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響應處置懲罰。
第三十七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職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規模內,不推行或者不準確推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效果起決議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向導干部。
(二)主要向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規模內,對直接主管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準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效果負直接向導責任的黨員向導干部。
(三)主要向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規模內,對應管的事情或者加入決議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準確推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效果負次要向導責任的黨員向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向導責任者,包括主要向導責任者和主要向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自動交接,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接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時代交接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盤算經濟損失主要盤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工業損失的現實價值。
第四十條 關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關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分、單位憑證劃定予以糾正。
關于遵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劃定處置懲罰的黨員,經視察確屬著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遵照本條劃定處置懲罰。
第四十一條 黨紀處分決議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下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自己宣布,是向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向導班子宣布,并憑證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議質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關于受到作廢黨內職務以上(含作廢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打點職務、人為、事情及其他有關待遇等響應變換手續;涉及作廢或者調解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實時作廢或者調解其黨外職務。特殊情形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來由分決議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伸打點限期。打點限期最長不得凌駕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議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議的執行情形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議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平的,可以遵照黨章及有關劃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劃定的其他黨內規則,可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準宣布的其他黨內規則有特殊劃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差別黨中央堅持一致且有現實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效果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使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法,果真揭曉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態度、阻擋四項基來源則,阻擋黨的刷新開放決議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宣布、播出、刊登、出書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利條子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嚴重忠言或者作廢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使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果真揭曉違反四項基來源則,違反、歪曲黨的刷新開放決議,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目的,破損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向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宣布、播出、刊登、出書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利條子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嚴重忠言或者作廢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制作、銷售、撒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黨內組織秘麋集團或者組織其他破碎黨的運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加入秘麋集團或者加入其他破碎黨的運動的,給予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小我私家勢力等非組織運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流、為自己營造陣容等運動撈取政治資源的,給予嚴重忠言或者作廢黨內職務處分;導致外地區、本部分、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 黨員向導干部在自己主政的地方或者分擔的部分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目的,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議安排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效果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黨不忠誠不忠實,內外紛歧,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制造、散布、撒播政治謠言,破損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卑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五十三條 私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議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議、對外揭曉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嚴重忠言或者作廢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不憑證有關劃定向組織討教、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五十五條 滋擾巡視巡察事情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揭發、提供證據質料的;
(三)容隱同案職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偽情形,掩飾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組織、加入阻擋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蹊徑、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的政策的聚會、游行、示威等運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法,阻擋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蹊徑、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的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主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加入職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園地等方法支持上述運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加入,經品評教育后確有悔改體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加入其他聚會、游行、示威等運動,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 組織、加入旨在阻擋黨的向導、阻擋社會主義制度或者仇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主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加入職員,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 組織、加入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主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加入職員,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加入職員,經品評教育后確有悔改體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條 從事、加入挑撥破損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碎運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主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加入職員,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加入,經品評教育后確有悔改體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組織、使用宗教運動阻擋黨的蹊徑、目的、政策和決議,破損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主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加入職員,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加入,經品評教育后確有悔改體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增強頭腦教育,經黨組織資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加入使用宗教搞煽惑運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組織迷信運動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加入迷信運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加入職員,經品評教育后確有悔改體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組織、使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故障黨和國家的目的政策以及決議安排的實驗,或者破損黨的下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主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加入職員,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加入,經品評教育后確有悔改體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果真揭曉阻擋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居心為上述行為提供利條子件的,給予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涉外運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卑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 不推行周全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視責任或者推行周全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視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六十八條 黨員向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則等過失頭腦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黨的優良古板和事情老例等黨的規則,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私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議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小我私家或者少數人決議重大問題的;
(三)居心規避整體決議,決議重大事項、主要干部任免、主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整體決議名義整體違規的。
第七十一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私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議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七十二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派、調動、交流等決議的,給予忠言、嚴重忠言或者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迫狀態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議的,給予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
(一)違反小我私家有關事項報告劃定,遮掩不報的;
(二)在組織舉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小我私家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小我私家檔案資料的。
改動、偽造小我私家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遮掩入黨前嚴重過失的,一樣平常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體現尚好的,給予嚴重忠言、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七十四條 黨員向導干部違反有關劃定組織、加入自覺建設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忠言、嚴重忠言或者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運動的;
(二)在執法劃定的投票、選舉運動中違反組織原則搞非組織運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舉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規則和有關章程運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六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事情中,有任人唯親、傾軋異己、封官許愿、討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升或者調解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劃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效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七十七條 在干部、職工的任命、審核、職務提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頓復轉武士等事情中,遮掩、歪曲事實真相,或者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劃定為自己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聲譽或者其他利益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七十八條 侵占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誘騙、籠絡等手段,波折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品評、揭發、控訴舉行阻撓、壓制,或者將品評、揭發、控訴質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居心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舉行壓制,造成不良效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效果的,或者不憑證有關劃定處置懲罰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占黨員權力行為,造成不良效果的。
對品評人、揭發人、控訴人、證人及其他職員攻擊抨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遵照第一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八十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規則的劃定,接納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黨員條件的人生長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實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劃定程序生長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有關劃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世居留資格、恒久居留允許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有關劃定打點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收支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觀察處分。
第八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者暫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私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神秘、軍事等事情的黨員違反有關劃定同國(境)外機構、職員聯系和來往的,給予忠言、嚴重忠言或者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四條 駐外機構或者暫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凌駕六個月的,憑證自行脫黨處置懲罰,黨內予以除名。
居心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利條子件的,給予忠言、嚴重忠言或者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清廉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 黨員干部必需準確行使人民付與的權力,清正清廉,阻擋任何濫用職權、鉆營私利的行為。
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 相互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屬、身邊事情職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生意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屬、身邊事情職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使用黨員干部自己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現實事情而獲取薪酬或者雖現實事情但領取顯著凌駕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禮金、消耗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顯著凌駕正常投桃報李的財物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八十九條 向從事公務的職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予顯著凌駕正常投桃報李的禮物、禮金、消耗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工具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運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九十一條 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占國家、整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運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有關劃定取得、持有、現實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種種消耗卡,或者違反有關劃定收支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劃定從事營利運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做生意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生意股票或者舉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運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劃定從事營利運動的。
使用加入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吞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議、審批歷程中掌握的信息生意股票,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置信托產品、基金等方法非正?W?,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違反有關劃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特殊利益的,遵照第一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九十五條 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羈系、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務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資助謀取利益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九十六條 黨員向導干部去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劃定接受原任職務統領的地區和營業規模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小我私家從事與原任職務統領營業相關的營利運動,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觀察處分。
黨員向導干部去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劃定擔當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自力董事、自力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觀察處分。
第九十七條 黨員向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劃定在該黨員向導干部統領的地區和營業規模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謀劃運動,或者在該黨員向導干部統領的地區和營業規模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當由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向導干部應當憑證劃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自己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解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平從組織調解職務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劃定做生意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 黨員向導干部違反事情、生涯包管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鉆營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一百條 在分派、購置住房中侵占國家、整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自己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法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屬應當由小我私家支付的用度,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一百零二條 使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劃定占用公物歸小我私家使用,時間凌駕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舉行營利運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舉行營利運動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劃定組織、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耗娛樂、健身運動,或者用公款購置贈予或者發放禮物、消耗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有關劃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津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
(三)加入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運動,借機旅游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鉆研、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劃定,超標準、超規模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有關劃定配備、購置、替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劃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聚會運動管理劃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榨取召開聚會的景物勝景區開會的;
(二)決議或者批準舉行種種節會、慶典運動的。
私自舉行評選達標表揚運動或者借評選達標表揚運動收取用度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劃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議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合供小我私家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條 搞權色生意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生意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清廉紀律劃定行為的,應當視詳細情節給予忠言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規模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用度,加重群眾肩負的;
(二)違反有關劃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分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劃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運動中違反有關劃定收取用度的;
(五)在打點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干預生產謀劃自主權,致使群眾工業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社會包管、政策幫助、扶貧脫貧、救災救援款物分派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著有失公正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使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運動、為黑惡勢力充當“?;ど 鋇?,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涯等親自利益的問題遵照政策或者有關劃定能解決而不實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切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看待群眾態度卑劣、簡樸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整體或者群眾工業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遇到國家工業和群眾生命工業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嚴重忠言或者作廢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不憑證劃定果真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占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劃定行為的,應當視詳細情節給予忠言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事情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事情中不認真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催促落實上級決議安排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業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立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生長理念不力,對職責規模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議安排只亮相不落實的;
(二)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外貌的;
(三)純粹以聚會貫徹聚會、以文件落實文件,在現實事情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事情中有其他形式主義、權要主義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憑證劃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執律例則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議或者申訴復查決議作出后,不憑證劃定落實決議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憑證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一樣平常教育、管理和羈系事情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事情不認真任致使所管理的職員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因事情不認真任致使所管理的職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事情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事情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事情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事情時縱容、挑撥、體現、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黨員向導干部違反有關劃定干預和加入市場經濟運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加入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謀劃、礦產資源開發使用、中介機構服務等運動的;
(二)干預和加入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吞并、休業、產權生意、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謀劃運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加入批辦種種行政允許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加入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加入整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派、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員向導干部違反有關劃定干預和加入司法運動、執紀執法運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分探詢案情、打招呼、討情,或者以其他方法對司法運動、執紀執法運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向導干部違反有關劃定干預和加入公共財務資金分派、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揚等運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遵照前款劃定處置懲罰。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果真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考試、錄取事情中,有泄露試題、科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劃定行為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 以不正當方法鉆營自己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暫時出國(境)團(組)或者職員中的黨員,私自延伸在國(境)外限期,或者私自變換蹊徑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向導責任者,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 駐外機構或者暫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冒犯駐在國家、地區的執法、執法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事情以及機關事情等其他事情中,不推行或者不準確推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詳細情節給予忠言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涯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生涯奢靡、妄想享樂、追求初級意見意義,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與他人爆發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使用職權、修養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爆發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員向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效果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合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忠言或者嚴重忠言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作廢黨內職務或者留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品行為的,應當視詳細情節給予忠言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憑證本條例,團結各自事情的現真相形,制訂單項實驗劃定。
第一百四十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憑證本條例,團結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員步隊的現真相形,制訂增補劃定或者單項劃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認真詮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了案的案件如需舉行復查復議,適用其時的劃定或者政策。尚未了案的案件,若是行為爆發時的劃定或者政策不以為是違紀,而本條例以為是違紀的,遵照其時的劃定或者政策處置懲罰;若是行為爆發時的劃定或者政策以為是違紀的,遵照其時的劃定或者政策處置懲罰,可是若是本條例不以為是違紀或者處置懲罰較輕的,遵照本條例劃定處置懲罰。